找再审申请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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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写申请书的过程中需要强调条理清楚,只有确定好正确的写作思路,才能得到一篇出色的申请书,下面是好文汇小编为您分享的找再审申请书8篇,感谢您的参阅。

找再审申请书8篇

找再审申请书篇1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找再审申请书篇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________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________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_______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________年进入该厂工作,________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________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________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____月____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找再审申请书篇3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找再审申请书篇4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找再审申请书篇5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花娥

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找再审申请书篇6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找再审申请书篇7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xxxxxxxx。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找再审申请书篇8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39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苏钰人,男,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某某银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兰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某家银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刘某某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20xx年2月起,上诉人兰州某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并非如此:20xx年12月兰州某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兰州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某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兰州某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20xx年***月***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某银行更名为兰州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

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20xx年6月25日开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

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自20xx年***月***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随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

同时,由于20xx年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

首先,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

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间曾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银行(后更名为兰州***银行,现更名为兰州某银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第二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

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命令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报酬。同时因被申请人控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

20xx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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