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执行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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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申请书需要我们用正确的态度来面对,很多人都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它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会写的一种书信,下面是好文汇小编为您分享的论后执行申请书6篇,感谢您的参阅。

论后执行申请书6篇

论后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年七月一日至**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年七月一日至**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月日

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论后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男,49岁,汉族,住西山,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1:x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电话:

被执行人2:xxx(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3:xxx(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4:ccc(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5:vvv(公司股东),电话: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五被执行人履行(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xx)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xx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xx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f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论后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_________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_元____角____分,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____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_____元____角____分,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____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论后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秦╳,男,66岁,汉族,╳╳省╳╳市人,╳╳工厂退休职工,现住╳╳市╳╳路╳╳号

被申请人:秦╳╳,系申请人之子,男,41岁,汉族,╳╳省╳╳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市╳╳路╳╳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赡养费纠纷,已由贵院受理。现因申请人急需赡养费维持生活,特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现金3000元人民币,以赡养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年╳月╳日,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感情破裂,双方互不往来。╳╳年╳月╳日,申请人所在工厂破产,工作无着,积蓄用尽。退休后生活亦无法维持,要求被申请人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被申请人多方推诿拒绝。申请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至今已经1年零3个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予支付3000元赡养费。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秦╳

╳╳╳╳年╳╳月╳╳日

论后执行申请书篇5

xx银行:

南昌市xx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创建于xx年,至今已有6多年历史。公司主要经营加工米制品,固体饮料,预包装食品。严密完善系统的管理体系,确保了公司能连续稳定生产各系列高质量产品,并不断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

公司获得食品卫生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全国20多个省地市,应用于食品行业。目前产品价格有一定上涨,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公司盈利水平明显提高。公司现有员工10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人。注册资本100万元,年销售额可达1800万元,实现年税金50万元,公司发展已经迈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新平台。

20xx年市场趋好给公司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公司决定同时进行设备挖潜和新技术改造,扩大产能,以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今年主要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同时公司预计20xx年下半年销量都会有一定增加,库存原材料无法满足扩大产能后生产需求,需要增加流动资金以扩大原材料库存,保障生产。因此,特向贵行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用于购进原燃料储藏物资。公司用新增销量所增加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借款使用期为半年(6个月)。希望贵行给予我公司授信和借款支持,帮助我公司实现新的发展!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论后执行申请书篇6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

第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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