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人生的宝藏,伴随我们前行,当我们的内心有了想和大家分享的收获的时候我们就要准备写份心得体会了,以下是好文汇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司法课心得体会6篇,供大家参考。
司法课心得体会篇1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司法课心得体会篇2
关于南检的优秀,我早已有所耳闻,知道南检曾获得20xx年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的荣誉,对这个集体我很是好奇,也很是向往。在此我特别感谢南检给我这次工作的机会,能加入这样一个集体我深感荣幸。
经过这五天短暂而又充实紧促的入职培训,我对南检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也越发喜欢这个集体,希望能尽早融入这个集体当中,下面就谈谈我这几天培训的体会吧。
一、提高了纪律意识
培训最让我出乎意料的是,第一节课不是培训政治思想或者业务,而是纪律教育,可见南检把纪律教育提高到了怎样的高度,但是细想来也在情理之中。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的监督机关,不是更应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吗?而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我们,在刚刚入职的初期,首先就应该摆正工作心态,有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不攀比,不拜金,如果纪律意识淡薄,我们自身不自律不守法,如何能在工作中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法律和正义呢?老师以典型鲜活的实例给我们讲述一个个血与泪的教训,使我们在感概每个案例背后故事的同时,也给我们鸣了一次警钟。
二、增强了检察业务理性认识
业务培训选择的授课老师都是南检公诉、侦监、侦查等办案部门的办案能手,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在讲解时紧密结合办案实际,以生动诙谐而又充满智慧的语言将原本枯燥的办案过程变得形象易懂,从而加强了学习效果。通过培训,大家丰富了知识,开拓了视野,提高了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拓宽了今后的工作思路,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充实自己,感觉受益非浅,为我们日后更加顺畅的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王晋闽检察长讲话意义深远
最后一天培训,我们终于见到了王晋闽检察长,首先他对我们的加入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他的一席话让我得到了一次内心的震撼教育。
王检在讲话中要求我们首先要有良好的工作心态,要有责任感、职业正义感,要适应机关,学习机关的机制;然后要有职业规划,在专业上要站得住脚,多向前辈学习,服从领导,工作要有创新精神,敢想敢干,有好的想法和点子要写出来和大家分享;最后王检说现在的老百姓所需要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能参与的公正,这样才能最终达到被认同的公正,才能稳定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要敢于让自己暴露在社会和媒体聚光灯下,这样才能让公众认可我们的工作,我们也才能被认可。
王检的讲话对我们在思想上和认识上都进行了一次洗礼,让我们有了无穷的斗志和力量,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动力,相信在王检的领导和我们大家的努力下,我们的南检将会作出更好的成绩。
短短一周的培训很快就过去了,我们所收获的不仅仅是丰富的理论知识,更是加强了我们的纪律意识、素质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以此次培训为新的起点,坚持不懈地努力,虚心向前辈学习,积累工作经验,不断加快我追求进步的脚步。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
司法课心得体会篇3
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是我们每个学法律的人的一个梦想,也是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一个必备要件。那么,如何在有限的复习时间中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哪?下面,我想谈几点我自己的个人的经验看法。
首先,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找对一套资料,这样会让复习的`人事办功倍。相信,一套错误百出的资料同一套精心编写的资料相比,孰优孰劣,明眼人一看即知。在资料的选择上,我推荐万国出版社的那套资料,个人感觉不错。
其次,不要用题海战术和快速度来保证通过司法考试,因为司法考试是能力测试,不是可以靠题海战术可以解决的。一切法律知识点都要弄清楚,弄明白,尤其是法律原理的真正内涵和使用情况以及它的例外使用之处。
再次,法律法规应该熟练掌握,但是仅死记法律法规在司法考试中是万万要不得的。
此外,熟练理解弄懂司法考试历年考题,最好做到每一道题都弄明白。所谓的明白是指不仅仅要明白这道题为什么选那个答案,以及这个题考得是课本中那部分的知识内容,什么法律原理,这样对熟练掌握课本知识点也是一个巩固。还有一点也要注意,在没有做完历年试题的情况下,不要去做什么模拟题,因为没有什么模拟题能比历年试题更接近于司法考试的测量标准。
还有,不要用很长的时间来准备司法考试,这样只会使人更加疲劳,得不偿失,两个月到3个月的复习时间是最佳的时间。
最后一点,切记,不要把通过司法考试的希望寄托在猜题和赌题上来,因为往往考试结束了你才会发现,猜的赌的其实一个也没有考上。但是当发现这个的时候,就已经太晚了,你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明年了。但明年又会怎样哪?那又是一个未知数。
综上所述,我想强调一点,司法考试其实考得就是法律基础,考得是对法律基本原理的掌握和理解,不会出什么高深的理论,所谓的难题怪题只不过是普通情况的复杂的举一反三罢了。因此,我们应该学好法律知识的基础,最好从本科的时候就能树立这样的目标,学法律我们学的不是法律知识的复杂的累积,我们学得是法律原理,是从法律法规,复杂的书本知识中总结出来的法律精神。如果一个学法律的学生能明白这一点,那么,他就真正的懂得了法律,通过司法考试也就更是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情了。
最后,祝愿所有学法律的人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课心得体会篇4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3、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发展要素的长期需求,彻底改变了资本市场单一结构的局面;为争取市场的业务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司法课心得体会篇5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匪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司法课心得体会篇6
20__年,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__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以创新务实的工作姿态,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职能,为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更好地为地方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努力:
一、人民调解工作。一年来,镇司法所建立健全了包含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11个调委会,人员进行调整充实。经调整后,1个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员6人,11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员103人。镇、村两级调委会深入农户、认真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2件,调解成功180件,调处成功率99%。
二、刑释解教和安置帮教工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地区稳定,维护社会治安,防止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给社会重新造成危害的重要日常工作。
三、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积极组建由司法所人员、公安派出所管辖民警、村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统一贯彻了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我镇共有在册_10名。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过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四、普法宣传。今年我所在总结“六五”普法开端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多管齐下,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一是突出抓好宪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结合“普法宣传月”、“6.25全国土地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活动,在村镇和集市开展宣传。二是结合调解工作宣传《人民调解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三是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协调派出所到镇中小学开展法律讲座。今年,共举办大小型宣传活动8次,印发宣传资料80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10余幅,受教育人数达10000人次,解答法律咨询超过500人次,收到良好的效果,受到镇党委、政府的高度赞誉。
五、报表及系统管理。每月25日之前报送《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等8种月报表。到目前为止,完成人民调解案件系统录入182笔,每月分析研判材料及案件录入率100%。刑释解教人员和_报到后全部录入特殊人群管理系统,全部实现网络化管理。法律援助信息系统中录入咨询信息182人次。完成大调解信息系统和综治信息系统组织机构信息录入及报表报送。
六、信访工作。实行信访工作分工负责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治访、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领导协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主要内容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到随时接访、随时化解。镇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处置信访疑难问题,亲自指挥,亲自调度,亲自深入村指导工作,有效遏制了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势头。对可疑人员、重点人员专人控制、重点监控。
七、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我镇狠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放松,力求实效。2015年以来,镇、村两级及时介入、迅速化解了多起重特大纠纷赔偿案件,涉案金额达500多万,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100余人,群体性械斗70余人。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八、明年,我所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司法所各项工作创新发展,做到观念上有新转变,思想上有新飞跃,工作上有新突破。
(一)深入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加强领导,认真践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服务为宗旨,以改革为动力,夯实基层基础,落实责任措施,坚持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司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作用。明年年我所计划多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提高司法队伍自身素质、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推进“六进”工作,加强合作。继续推进“六进”工作,并以此为载体,提高全民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强合作,横向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如派出所)的合作,合力解决疑难问题,为人民服务。纵向需要镇村两级多沟通,开展业务讨论,交流经验,强化基层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司法课心得体会6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