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一篇调研报告就是标题、前言、正文、结尾这几个部分,我们可以在调研报告中加入案例分析或实例,以丰富报告的内容,使其更具说服力和可信度,下面是好文汇小编为您分享的权益调研报告5篇,感谢您的参阅。
权益调研报告篇1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xx件(其中xx件,xxxx年xx件),涉及xx人,其中重复上访2批70人。占信访总量xxx件(xxx件,xxxx年xx件)的xx%。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权益调研报告篇2
(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破除陈规陋俗,倡树文明新风
各级妇联组织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采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乡规民约进行检查
1、是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
2、是对村规民约的条款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3、是对以“乡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三)、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书上应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防止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四)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保证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鼓励妇女参与经济发展,为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经济基??
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转移劳动力等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农村妇女离开锅台,走出家门,参与二、三产业的发展。同时,广开农村妇女农外就业渠道,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农村妇女在争取男女平等中实现经济独立,在家庭中取得经济地位,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权益调研报告篇3
办事处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西南与吉林省xx市胡力吐乡、万宝镇接壤,西与突泉县永安镇相连,北与旗内白辛、古迹、巴拉格歹三个办事处毗邻。全办事处辖10个村,29个自然屯,47个社。辖区总面积239.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51699.84亩,全办事处现有4806户,其中外出1140户,总人口15946人,其中外出人口3175人。现有农业人口xx人,占总人口的76.53%,办事处现有妇女6696人,占总人口的42.7%。通过土地排查清理结果显示,xx办事处有861名妇女丧失土地(土地在娘家)占农业人口7.17%,有1207名儿童没有土地,占农业人口的10.05%。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广大妇女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
一、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丧失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婚姻流动性和土地不可移动性原因
由于婚姻习俗,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
(二)婚后妇女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妇女在娘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于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妇女婚后就很难取得承包土地。
2、妇女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原因很难去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婚后实际上就变向丧失了。
3、一些愚腐闭塞的思想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泼出去的水,嫁出门的女”,婚后的妇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长辈们剥夺了。
(三)新生儿童无地可分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办事处现有1360名儿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1岁,在法律面前,这是一种无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儿童在没有出生时,就预示着其土地权益被剥夺了。
二、保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建议
1、要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保障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自觉性。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移风易俗,提高广大群众法律素质,从本质上改变部分群众落后愚腐的思想,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根据《土地承包法》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步完善法律,解决眼下农村妇女和儿童没有土地的实际问题。
4、建议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方面的措施,对荒滩、荒地进行改造,解决一部分妇女儿童没有土地的问题,从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5、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将死亡人口耕地收回集体所有,分配给新生人口,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
权益调研报告篇4
女职工权益保护调研
一、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1.是否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2.《特别规定》内容是否纳入专项集体合同
3.女职工组织是否参与集体合同签订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执行情况
1.女职工定期体检情况
2.是否书面告知有毒有害工作岗位
3.孕期女职工是否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工种
4.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能否不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5.女职工能否享受98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7.哺乳女职工能否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
8.企业是否有因为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有无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
10.企业是否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三、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情况
1.企业是否缴纳生育保险
2.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按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
3.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
4.工会女职工组织能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权益调研报告篇5
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提升村民的性别平等意识,促进村内民主管理,2012年底,**县妇联、**县民政局联合启动了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为更深入地了解村规民约情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县妇联利用1个月的时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对全县村规民约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5520份,收回有效问卷5025份,回收率91%。我县有551个行政村,其中416个村对村规民约进行了修订,占%,223个村完善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条款,133个村把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写进了村规民约。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村庄的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婚嫁、移居等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是已婚妇女。
严格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全县大部分村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政策,并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中,大部分村都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承包土地人口,不搞性别歧视,较好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合理解决因婚姻流动出现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问题。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稳定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地转为机动地,交纳承包费。集体给予因婚姻流动而未分配到土地的妇女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预留机动地。“机动地”是为解决人地矛盾而设立的,在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情况下,“机动地”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因婚姻流动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村大批男女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有些村甚至出现了土地制约经济发展的现象,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为了确保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促进各村经济发展,部分村建立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农村妇女既保留了土地承包权,又不被土地所束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二、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在农村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女孩子被看成家庭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夫家获得财产,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农村户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多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大多是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一旦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方而不利于女方,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到。
失地妇女维权缺乏政策保障。一些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委会,因为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的反对村干部无能为力;找到政府则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如强制执行,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妇联组织,妇联组织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起诉至法院,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
三、几点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力求在法规制度建设上有新保障。完善《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一是有关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意是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偏见,当农牧民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时,其新居住地的发包方以该条规定为借口,认为只要该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就不能收回,因此拒绝在新居住地为其分配承包地。部分妇女嫁出后承包田仍在娘家村,人地分离,相关权益难以实现。二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政策更是让新增人口长期无地,造成人地分离矛盾突出。三是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每个村制定的有关土地承包政策各有不同,致使许多妇女失地。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氛围营造中有新突破。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转变农村干部的思想观念。三是要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强化救济措施,力求在保障机制上有新举措。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此类案件困难重重。以上情况,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艰难。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依然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而言,应当树立起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因此需要建立通畅的司法救济途径,以保证这类案件得到人民法院的及时受理和解决。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味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权益调研报告5篇相关文章: